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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审考办字[2005]2号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发文日期:2005-03-03 生效日期:2005-03-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统一安排,2005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将于10月16日举行,考务组织工作已经开始落实,现就考务费收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初、中级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高级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50元(两科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增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请各单位于考试前将本地应上缴的考务费通过银行汇往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此账户只用于汇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汇往此账户。
汇款账户:审计署审计干部培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1―240101040004950
联系人:张立东、李云玲
联系电话:010―68309056(兼传真)

  四、各单位在汇出款项时,务请在款项用途中分别注明各级别报名人数,以免发生差错。

审计署
人事部
2005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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