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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借款占用费率执行办法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文政复[200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2005-03-28
 

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借款占用费率执行办法的请示》(文投字〔2005〕15号)收悉,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借款占用费率执行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将公司所有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中长期借款两类,短期借款分为半年和一年两个档次,中长期借款分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五年以上三个档次执行。

  二、占用费率的执行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作为公司借款基准占用费率,并按国有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评定的信用等级来确定借款占用费率,分别上浮5%、10%、15%三个档次。三A级执行基准占用费率,双A级执行基准上浮5%占用费率,一A级执行基准上浮10%占用费率,其他等级或无等级借款人执行基准上浮15%占用费率。

  三、逾期借款和挪用借款按借款本金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占用费。

  四、计收占用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文山州开发投资公司和州战基会转入的债权,不到期的按原借款合同执行,到期和逾期的按本规定执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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