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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5]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相关规定及《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全市统一开展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及工作程序
2004年度收费审验工作自2005年4月1日开始,7月底结束。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各委、办、局收文后,通知所属收费单位抓紧时间自审,填报《武汉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自审表》(附件1)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5)。
(二)各收费单位于4月中旬前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武汉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自审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统计表》连同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按管辖范围分别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区物价部门。
(三)物价部门对收费单位上报的收费情况进行审验,提出审验意见,填写《武汉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登记表》(附件2)。
(四)物价部门通知收费单位办理相关审验登记手续。
二、审验范围及内容
审验范围为全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时间范围为2004年度,同时对2003年度未进行审验的单位补审。
审验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及省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费的;
(二)国家及省已经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有无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三)国家和省已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是否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五)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的;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许可证》,有无涂改、转借行为的;
(七)是否存在《收费许可证》逾期使用,不办理年审手续或未更换新证的;
(八)收费单位撤销,职能变化或单位名称改变后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落实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
(十)有无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三、分工与管辖
市直单位和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设在各区的分局以及各中心城区规划(国土资源)、人防办等机构,由市物价局负责审验。
委托区审验的区属单位见附件3.
四、几点要求
(一)在年审过程中,各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报表、账册、凭证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收费审验工作。
(二)物价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审工作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范围、程序、内容和分工管辖范围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审验,不得重复审验或漏审。对收费情况审验后,要在《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记录栏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年度审验专用印章。对年度审验中发现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移交物价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三)物价部门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实行责任制。相关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处(科)室收费年审的审核把关,经办人员负责初审和具体操作。审核人、经办人必须在《审验登记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审验意见,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四)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年审收费财务管理,对所有年审收费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
(五)2004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结束后,各区物价局应于8月底前向市物价局报送年审工作总结和《武汉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表》(附件4)、《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5)。
附件:(略)
1、武汉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自审表
2、武汉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登记表
3、委托各区审验单位名单
4、武汉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统计表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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