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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5]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公安局、农业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于2005年3月20日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的变更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农业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包括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摩托车(简称机动车,下同)及机动车登记申请人、经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号牌、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时,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按以下标准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一)机动车检测线检测:
1、汽车每车次1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车次60元;
3、摩托车每车次30元;
4、手扶拖拉机每车次50元。
(二)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收费。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其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标准等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按以下标准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
(一)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费:
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人次120元;
(二)场内驾驶考试费:
1、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人次150元;
2、方向盘式拖拉机每人次120元;
3、手扶拖拉机每人次60元;
4、摩托车每人次50元。
(三)道路驾驶考试费:
1、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人次230元;
2、方向盘式拖拉机每人次200元;
3、手扶拖拉机每人次100元;
4、摩托车每人次8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考试时不另收驾驶许可考试费。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函[2004]614号规定,有关驾驶证年检费《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费)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防伪驾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2001]14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农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7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中有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六、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准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做到亮证收费并进行收费公示,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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