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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征收综合规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政发[2005]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3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区域经济竞争优势,促进我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经研究,对2005年度综合规费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征收对象
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二、综合规费的构成
企业缴纳的综合规费由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社会性开支等项目构成。
三、征收标准
(一)各行业的征收标准:
1、银行、保险公司按利息(保费)收入的0.36%征收;证券公司按业务收入的0.4%征收;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3%(批发企业为0.15%)征收;
3、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业务)收入的1%征收;
4、服务、娱乐等其他企业和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按营业(业务)收入的0.3%征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折算销售收入,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标准征收。
(三)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的综合规费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镇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区内企业综合规费的征收标准,由各镇、开发区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自定。
(五)原区属企业(含已改制企业和区条线企业,下同)综合规费的征收标准另行确定。
四、收缴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是统一收费的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全区统一收费政策的制订、收费的票据管理和综合规费的支出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综合规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综合规费的解缴办法:
1、原区属企业和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综合规费由地方税务局收缴后于每月底全额解缴区财政局。
2、各镇(开发区)的综合规费由有关地税分局收缴后于每月底全额汇解镇财政所(分局)。
(三)为完成省下达的上交任务和做好粮食储备补贴工作,区按销售收入的1‰统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统筹任务见附表),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按月解缴区财政局。
(四)综合规费的使用。留镇使用的规费,其中:10%的资金用于农业,主要是水利工程建设,20%的资金用于教育。征收业务费按实际征收额的2%结算。
五、其他征收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上交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交区政府10%,上交镇政府20%,上交区政府部分由区国税局负责征收,并将代收的资金汇入区财政局。
2、各类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需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每人每年10元,地方教育基金每人每年20元。上述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
六、有关要求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服从全局,支持征收机关做好综合规费的收缴工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完善征管的基础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坚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缓、免。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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