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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农[2005]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2005-03-02
 

自治区农口各厅、局、院,各地州市财政局、农办:

  为了加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切实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新成果的转化,加强科技与农业生产的紧密联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产业市场竞争力,切实做好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完善农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科技兴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有科技研究和推广能力的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等。

  第四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引进、试验和推广;

  2.农业实用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培训;

  3.农业资源环境信息和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4.农业标准的制(修)订、示范和实施;

  5.动、植物检疫、防疫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年初制定下发项目指南,具体明确本年度科技兴农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原则、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申报,区级项目由自治区农口有关部门单位初审后申报;各地项目由地(州)市农办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申报。项目的申报按照当年“科技兴农项目指南”要求进行,附“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科技成果鉴定书或科技试验、示范等有关背景材料。项目申报部门单位要按照优先支持次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地州由财政局与农办联合行文,挂财政文号),连同“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分别上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筛选,组织有关专家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弧上择优选择,编制“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计划”。报自治区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年度“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计划”,按照预算级次,将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按项目实行目标管理,由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见附件3),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

  第五章 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奖惩

  第十一条 科技兴农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办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计划内容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项目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写出更改报告,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项目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限期整改达标,限期内整改仍未达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对在项目申请或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缴资金,停止对该部门单位、地、县科技兴农工作的扶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项目申报部门要将当年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前期费用和监督、检查等费用,不得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部门,根据“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农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在全面核查的弧上,每年将组织有关人员推荐、评选科技兴农项目管理先进单位、个人及优秀项目,并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03]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2: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申请书(略)
附件3: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目标责任书(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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