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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库存款利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库[200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2-17 | 生效日期:2005-01-0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库存款利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存款利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2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降低财政筹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加强和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库存款利息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顺利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国库存款账户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下简称国库存款利息收入)的安排使用活动。
第三条 国库存款利息收入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一般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支配使用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当支付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手续费、代理服务费、财政零余额账户垫付资金、隔夜利息、国库系统信息管理及设备购置经费,财政国库改革宣传、学习和培训经费,以及财政国库管理业务经费等,要通过各级预算安排。
第四条 国库存款利息收入要先收后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批准的预算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变相转作财政机关经费,严禁用作机关福利和奖金、津贴支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用国库存款利息收入安排的国库管理和改革费用支出,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列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和加强国库资金高度管理,按照正常的预算收支进度调度和使用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库存款利息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国库存款利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杜绝各种违纪行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设的财政工资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不含国家对存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可比照国库存款利息收入安排使用。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产生的国库存款利息可结转使用。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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