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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发电分公司二00五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环财发[2005]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18 | 生效日期:2005-03-18 |
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发电分公司:
现将2005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下达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一、经核定,你公司2005年应缴纳排污费550万元,请按季足额缴纳。
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征收你公司的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收款单位:自治区环保局计财处,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乌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00850018000813120。备注栏注明: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7883091。
三、你公司应于2005年年底以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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