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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财税[2005]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4-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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