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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州直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调控统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14 | 生效日期:2005-03-14 |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确保自治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州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对州直各类学校预算外资金不再进行调控,其它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按20%比例调控。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今年州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州本级和各县市财政调控统筹教育收入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彻底纠正各级财政调控、统筹、截留各级各类学校预算外收费资金的错误作法,对屡禁不止的单位在全州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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