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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政发[2005]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8 | 生效日期:2005-03-28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实施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特困户的住房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和银川市《关于建立全市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农村特困户的住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对农村特困户的住房救助,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稳定和三个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调查了解,统筹规划,保障重点,科学设计,部门配合。
三、救助对象
(一)享受各类特殊救济的对象。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
四、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除自治区补助外,市辖区的农村特困户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两县一市由本级政府制定补助办法。
五、救助资金
(一)救助款物的筹措。以群众自筹,自行借贷为主,邻里相帮,政策优惠,政府救济等多种途径解决。
(二)救助金的发放。住房救助款物发放到户,可采取统一安排,分段发放的办法落实到人。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代领或代签。
(三)救助资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住房救助资金分户。区、县(市)补助住房救助金先拨付到救助户。市上住房补助金待住房竣工验收后方能拨付。由民政、财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六、救助程序
住房救助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民申请或村组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会核实后,在村委会和村组一榜公示。
(二)乡(镇)民政干部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政府会议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数额,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并在村委会和村组二榜公示。
(三)区、县(市)民政局研究审批,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并在村委会和村组三榜公示。
七、救助金的监督
区、县(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住房救助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区、县(市)救助金到位后,乡镇和村未督促贫困户按期进行危房改造,三年内政府将不予住房救助。
八、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经济社会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做好住房救助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与乡镇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二)加强调查研究。各市、县(区)政府及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农民住房建设情况,制定住房救助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工作。
(三)部门结对帮助。积极开展党政群部门与贫困乡、贫困村结对帮扶工作,定向帮助特困户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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