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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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