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发改收管字[2005]1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四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四价字[2005]003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仍按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12号)执行。

  二、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委托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双方填写委托书,并在办结后出具委托业务报告书。

  三、审计、验资为分别收费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增资验资先行审计,可分别收取审计费和验资费。
此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3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