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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收管字[2005]1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四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四价字[2005]003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仍按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12号)执行。
二、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委托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双方填写委托书,并在办结后出具委托业务报告书。
三、审计、验资为分别收费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增资验资先行审计,可分别收取审计费和验资费。
此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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