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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5]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气象局: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26号)执行一年来,为规范全省防雷检测部门的收费行为,促进防雷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及收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3]126号文件执行,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各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本《通知》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止。省气象局应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单位检测收费的日常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本《通知》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提前3个月将全省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收支情况、遇到的问题及收费标准调整意见等书面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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