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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进行审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石劳社[2005]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防止和杜绝社保基金流失,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范围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管辖规定,我市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列入审计范围。

  二、审计内容
(一)工资支付情况1、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组成及财务记账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3、延长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情况;4、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有书面记录;5、拖欠劳动者工资、清欠补发办法及补发情况。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1、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情况。

  三、审计程序
(一)对用人单位审计,采用日常审计、重点审计和举报审计等方式进行。
(二)我局确定被审计的用人单位后,提前3日将审计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审计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三)审计工作由我局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受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时应出示我局出具的委托审计通知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审计报告,送达我局和被审计对象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我局,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四、处理办法被审计对象少报、瞒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人数、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行为,由我局责令改正;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拒绝审计、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伪造、故意毁灭有关报表和账册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予以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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