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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政采办字[200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2]21号)要求,决定对200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范围
纳入本次年检的单位为经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认定并公布的第1批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9家):浙江省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大地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二、年检内容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状况;
2.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业绩;
5.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6.代理服务质量、采购效果与社会信誉。

  三、年检应提交的资料
1.2004年度代理机构工作总结及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开展情况(书面材料)。
2.《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核验表》(附件1)及Word电子文档。
3.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以及经营资质等级等发生变化的机构,须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新核发的有关证书。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Word电子文档,2004年度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含交费发票复印件和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交费人员名单及每人交费金额)。社会保险应至少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5.200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计表》(附件3)及Word电子文档。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审核后的单位2004年度财务报告。
7.已经制订并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8.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
9.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办)核发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1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用书面审查和重点抽查(包括对用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按行政隶属关系,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级审查上报。

  五、年检标准及要求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种。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中,专职人员未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且未达到8人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过去的一年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格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消资格的;
(2)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3次以上(含3次)采购过程终止或者引起采购争议的;
(4)以欺诈、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
(5)未按本通知要求,填报真实、完整的资格年检材料的;
(6)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但一年内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7)单位内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1)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原因造成个别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且未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3次以下采购过程终止或者引起采购争议的;
(3)无故不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4)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业绩、服务意识及社会信誉一般的;
(5)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档案管理不够规范;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市场行为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资格年检采用集中受理的形式。鉴于纳入本次年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为省级单位,请上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2005年4月11日至18日将年检材料报送省政府采购办,逾期不予受理。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联系电话:87055741.
(二)第2批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20家)不参加年检,但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提交第(三)条第1、4、5、6、7项规定的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如发现有较大问题的,应及时报送省政府采购办。
(三)年检材料必须附公函并装订整齐,因装订问题遗失年检材料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负责。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工作于5月10日前结束,年检结论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

附件:1.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核验表(略)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计表 (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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