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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会字[2005]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理记账资格(包括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下同)的审批,由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人应向已工商登记或拟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
2.主送单位。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
3.申请理由。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现已具备的条件等。
4.申请报告的附件。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附送材料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三、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报审批机关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在不具备设立条件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客户。
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要遵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五、代理记账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省目前正处在发展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贯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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