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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岛保监发[2005]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2005-03-24
 

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保险业统计管理工作,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制度,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将实施该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严格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原直接向青岛保监局报送的各种快报报表与月报报表不再报送,改为每月十日内报送月报经营情况分析,内容见附件《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原直接向青岛保监局报送的季度报表只需报送《强制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财险公司老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财险公司新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 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非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投资储蓄型保险业务统计表》(详细表样见保监青发[2004]57号);各寿险公司取消季度报表。

  四、各保险公司每季初的十二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季报经营情况分析,内容见附件《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五、各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前,向青岛保监局报送《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

  六、各公司应每天查看《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中提供的保险统计信息交换电子邮箱,接收相关电子文件。

  七、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分析报告。

  八、各公司应在2005年4月份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报送2005年第一季度分析报告。在该分析报告中须增加如下内容:(一)本公司2005年业务政策调整情况;(二)重点拓展的业务及激励措施;(三)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变化情况。财产保险公司还须增加准备金提取方法及变化情况。

  联系人:张华虎

  电子信箱:zhang.hua.hu@126.com

  联系电话:5799125

  传真:5799122

附件:
  1、《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略)
  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略)
  3、《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青岛市其他机构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保险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确保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三条 青岛保监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机构统计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公布,开展统计预测,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原则。

  第五条 青岛保监局主要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二)采集、审核、汇总辖区保险统计信息,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业统计数据;

  (四)对辖区保险统计信息进行管理,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根据授权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业信息化建设;

  (五)根据需要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机构人员配备等进行统计调查;

  (六)负责对保险机构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统计信息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

  (七)对辖区保险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管理,青岛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责任人制度。

  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

  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和保险统计联系人,并在指定或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保监局报告。

  保险统计负责人为指定的一名公司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为指定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保险统计联系人为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各公司应明确统计负责人、负责部门、统计岗位、联系部门、联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各项保险统计工作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青岛保监局建立走访制度,就一些专门问题不定期地走访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座谈、调查表、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保险统计信息。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青岛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定期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各公司对本机构的全科目数据信息负责,青岛保监局负责数据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公司在规定的月报和季报时间内向青岛保监局报送经营情况分析,在报送季报的月份不再单独报送月报经营情况分析。

  月报经营情况分析和季报经营情况分析的内容应参照《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见附件三。

  不定期的统计信息报送由青岛保监局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第九条 青岛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十条 青岛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迟报统计信息、修改报送统计信息的次数以及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青岛保监局对各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对其中的疑问,向数据机构进行质询。对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青岛保监局有权责令保险机构进行订正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青岛保监局可以进行监管谈话,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

  (二)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的;

  (三)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

  (四)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监管效率,青岛保监局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考评。

  (一)考评内容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报表及分析材料。包括保险监管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年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其他定期或不定期、临时性报表及经营分析材料等。

  (二)考评标准为各公司每季度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个方面,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良好”标准为:统计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完整、观点鲜明、数据翔实、分析透彻、文字精炼。

  “一般”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1天以内,或存在一处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基本完整,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

  “差”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2天以内,或存在一处重大错误、漏报,或存在若干处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不完整,缺乏观点或论述不清,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的内容以《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为评价依据。

  (三)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差”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为了准确、全面地把握青岛保险市场状况,掌握风险因素和保险业作用发挥情况,保险机构的月报和季报经营情况分析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月报经营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财产保险公司

  1、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当月总保费、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与去年同期比较,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原因分析。

  2、财务状况分析

  月末应收保费金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当年累计承保利润、费用率、承保利润率与去年同期比较。

  3、赔案情况

  当月估损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灾害事故、当月赔付金额较大(企业财产保险单一案件在100万元以上,其他险种单一案件5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赔案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事故概况、估损或赔付金额等内容。

  4、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二)人寿保险公司

  1、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1)当月总保费、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分别与去年同期进行比较,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原因分析。

  (2)当月营销业务、银行代理业务、团体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分别与去年同期进行比较,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原因分析,三个业务渠道当年累计保费收入计划或预算达成情况;

  (3)业务结构分析:寿险中传统产品、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当年累计保费收入及其比重与去年同期比较,以及波动原因分析;寿险中传统产品、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新单当年累计保费收入及趸交比重,与去年同期比较,以及波动原因分析;5年期、10年以上期寿险产品当年累计保费收入及其比重与去年同期比较。

  2、风险因素分析

  当月退保金额与去年同期比较;当月退保金额较大的产品及其原因分析;当月信访投诉情况分析。

  3、重大赔付或给付

  当月支付单一受益人50万元以上或在某一灾害事故中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情况。

  4、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二、季报经营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财产保险公司

  1、 整体情况

  (1)业务发展特点和趋势。可通过图表方式对当年和上年的月度保费收入、累计保费收入进行对比,总结业务发展的总体特点和趋势。

  (2)承保效益情况。从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承保利润、承保利润率以及它们的同比情况分析非寿险业的承保效益。

  2、 主要险种情况

  (1)从以下方面分别对车险、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责任险、意外险和农业保险等主要险种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各险种业务发展特点:

  l规模、速度、结构占比、贡献率和销售渠道。包括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及同比变化情况;在非寿险业中的比重、对非寿险业增长的贡献率、各种销售渠道占比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l经营效益。包括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承保利润、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贡献率及它们的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各指标变化的原因。

  参照上述指标,增加对重点险种的结构分析。对车险,分别从险别(按车损险、法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和附加险分类)和车型(按营运车、私家车和公务车分类)进行结构分析,同时重点分析承保数量、车均保费和平均费率等因素变动对车险的影响。对责任险,按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进行结构分析。同时重点关注强制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有关情况请填报《强制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 。

  (2)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简称房贷险)和投资储蓄型保险,在按(1)的指标分析基础上,应增加对以下数值的分析:

  ?车贷险。新、旧车贷险业务各自的承保笔数、保险责任、保费收入、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期末逾三期的本息、额、期末未了责任、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以及各数值变化的原因。有关情况请填报《财险公司老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 和《 财险公司新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

  ?房贷险。保证类和非保证类房贷险业务各自的承保数量、保险金额、签单保费、保费收入、已决赔款、正常退保数量和退保金额、非正常批退数量和批退金额、手续费支出、期末未了责任和责任准备金。以及各数值变化的原因。有关情况请填报《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 和《 非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

  ?投资储蓄型保险。销售数量、销售收入、保险金额、保费收入、已决赔款、退保数量和退保金额、满期给付笔数和给付金额、手续费支出。以及各数值变化的原因。有关情况请填报《投资储蓄型保险业务统计表》。

  3、公司的重要举措及近期计划

  当期实施的有重要影响的内控、考核等管理制度及其影响;当期重要的业务推动措施或活动及其影响;公司近期计划,如下一期计划开办的新业务、新产品、重大的业务推动措施。

  (二)人寿保险公司

  季报经营情况分析在上述月报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因素分析

  当年累计退保金额与去年同期比较;当年累计退保金额较大的产品及其原因分析;当年累计信访投诉的件数、主要内容类别、所涉险种类别等。

  2、专项分析

  企业年金业务发展情况分析、银行代理业务情况分析、农村人身险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3、公司的重要举措及近期计划

  当期实施的有重要影响的内控、考核等管理制度及其影响;当期重要的业务推动措施或活动及其影响;公司近期计划,如下一期计划开办的新业务、新产品、重大的业务推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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