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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和再就业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劳社[2005]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7 | 生效日期:2005-05-01 |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促进更多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就业和再就业补贴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珠海市就业和再就业补贴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连同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费用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区再就业资金各自支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补贴费用仍按原规定的比例分别由市、区、镇共同承担。
二、就业与再就业培训项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三、劳务派遣的补贴范围:家政服务、书报摊点、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治安巡防、门卫保安、街道居委就业、环卫工、保洁保绿、机关后勤服务。
四、调整后的补贴范围和标准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
五、本通知实施前,招收、培训、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仍按珠劳社〔2004〕28号、珠劳社〔2004〕40号文的规定执行。
珠海市其他机构
二OO五年四月十七日
珠海市就业和再就业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招用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1、招用“两类人员”(指正在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零就业家庭”首个就业人员和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其中补贴给用人单位100元,补贴给就业人员200元,在计算低保待遇时列入家庭收入)。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3、招用其它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
(二)补贴标准:
1、组织“两类人员”劳务派遣就业的,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2、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失业保险费(2%)和医疗保险费(6%)三项的总费率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三、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培训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指导。对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指导培训的,每人补贴30元。
2、职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对象进行补贴(含技能鉴定费,下同),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
(1)本市户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补贴培训费全额;
(2)本市户籍其它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80%,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100%,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20%。
3、创业培训。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90%,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20%。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4、“订单式”培训。实施技能培训并安排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上岗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培训费300元。同时,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免收其职业技能鉴定费。
5、劳动预备制培训。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享受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其它
一年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和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1、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
2、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其它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每人补贴150元。
(三)其它:
1、一年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拨付给推荐单位(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居委会),再由推荐单位拨付补贴的50%给用人单位。
五、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其它:一年内多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六、就业安置补贴
(一)回收并网上注销《失业证》或《求职登记卡》
1、补贴对象:回收并网上注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求职登记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回收并在网上注销1个《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记卡》的,给予10元补贴。
(二)创办再就业扶持项目
1、补贴对象:创办再就业扶持项目、安置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一年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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