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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万州府[2005]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3-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2月17日万州区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万州区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城市是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政治中心和经济发展的载体。城市建设资金是确保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是指依法征收,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政府性资金。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种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城市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等。
第四条 征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遵循依法计征、管收分离、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征收。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区地税、财政、建委、城管、国土、交委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和法定征收规定和标准,具体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物价局具体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 以下机关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征收工作: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附加、自来水附加、城市公交附加、邮电附加、轮渡附加);
(三)区建委负责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污水处理费;
(四)区城管局负责征收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五)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
(六)区交委负责征收城市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应足额、及时解缴到区财政的专用帐户上。区财政局会同区建委制定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全额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城市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是国家法定的税费,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其减、免、缓或改变征收范围、标准和种类。确需减、免、缓缴和返还的,应由征收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批准。金额较大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擅自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减、免、缓缴或改变征收范围、标准和种类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首长问责责任制等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挤占、挪用、坐支所征收的资金,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确定的江南新区、工业园区、渝东开发区以及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已有文件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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