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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有偿取得营运出租车辆牌照摊销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4]1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22 | 生效日期:2004-11-22 |
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有偿取得营运出租车辆牌照摊销会计处理的请示》(信长会计师发字[2004]012号)收悉。经向财政部请示,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有偿取得营运出租车辆牌照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办[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有偿取得营运出租车辆牌照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办[2004]30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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