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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企[2004]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2004-11-22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外经贸企业: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对《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基金”)是由省政府决定建立,用于调节和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支持扩大出口的专项资金。为规范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外经贸发展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基金适用范围外经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外贸出口,提高企业创汇能力。
  (一)扶持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

  (二)支持企业兴办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的项目;

  (三)资助国际市场开拓及其调研活动;

  (四)鼓励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五)扶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

  (六)支持外派劳务基地县和专业基地建设项目;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应予扶持的项目。

  第四条 基金扶持方式外经贸发展基金采取无偿、有偿及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第五条 基金管理外经贸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资料;市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局提出外经贸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请,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等有关资料,由各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对省政府确定的鼓励外贸出口政策资金,省级企业按有关文件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市及以下企业,向各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由各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

  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将资金拨付相关省级企业和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部门转拨市以下企业。

  第七条 监督管理获得外经贸发展基金扶持的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相应财务处理,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外经贸发展基金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今后将不再受理其外经贸发展基金申请:
  (一)擅自撤消或改变扶持项目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外经贸发展基金的;

  (三)截留或挪用外经贸发展基金的;

  (四)不积极配合或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鲁财外字〔199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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