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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建设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上半年报及预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建办综函[2004]6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2004-11-1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北京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建设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上半年报及预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仍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统计范围包含所有市辖建制区内的街道办、建制镇,以及其周围在地域上与之相连的、弧设施基本具备的村。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二、《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年预报。省级单位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预报--本年11月底前。

  三、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均需按照《城建报表制度》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请在填报市(县)基11表、14表的弧上,按照本文附件2中的内容,列出已汇入报表的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详细情况并与年报一起上报。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六、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城建报表数据仍通过计算机汇总。报送方式:软盘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guoqh@mail.cin.gov.cn),纸报表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
  城市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时按质完成城市(县城)建设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上半年报及预报的统计任务。

附件1:填报200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注意事表(略)
附件2:城市污水处理厂情况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情况表(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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