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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路政局关于不再办理转籍、过户车辆养路费退费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19 | 生效日期:2004-11-19 |
为规范对转籍、过户车辆养路费的征稽管理,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并报经上级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本市机动车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后,其预缴部分养路费不再办理退费,养路费随车转移。
我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将为迁往外埠的转籍车辆出具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由转入地征稽部门自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衔接征费。外埠迁入本市车辆,由我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审核原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出具的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后,衔接征费。
本市内过户车辆由新车主自原养路费有效期的次月起续缴养路费。
对停驶、注销等其它异动种类的退费政策不变。
特此通告。
北京市路政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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