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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2004-11-18
 

各市、县(区)财政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各地积极探索财政监督工作新机制,特别是蚌埠市和枞阳县开展的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相分离”的分配制约机制,是现代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随着我省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的财政监督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的要求,必须将财政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起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为重点,以事后检查为补充的现代财政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从体制和制度上保证财政管理的科学规范,减少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监督对象包括财政收入监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国有权益监管和会计监督等财政管理和改革的各个方面,监督方式由主要注重事后监督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并重转变。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实行有效监督,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省厅正着手开展本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在本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省本级公共财政监督机制。各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财政管理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扎实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借鉴蚌埠市和枞阳县的试点经验,分析研究本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工作突破口,建立并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市要选择1至2个财政监督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与市级同步开展这项工作,2005年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厅监督检查局备案。省厅将在2005年10月前对各市及有关县(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工作扎实、制度完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财政监督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三、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3]224号)的要求,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财政监督与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要确保财政监督工作依法进行。部分市、县的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人员属事业编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将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变更为行政序列。少数市县因历史沿革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以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财政部门或政府名义进行。二要抓紧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充实财政监督力量。少数尚未建立财政监督机构的县,应抓紧组建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专职财政监督人员配备应不得少于3名。三要创造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赋予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财政监督机构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四要切实做好财政监督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从2005年起,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经费要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
  探索建立适应公共财政管理体制需要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大胆探索,积极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督范围、监督职权和监督程序实施财政监督;要严格执法,敢于碰硬,不辱使命,为开创全省财政监督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努力。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蚌埠市和枞阳县开展财政监督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适应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的需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新机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厅领导的批示精神,2003年,省财政厅在吸取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财政监督工作基础较好的蚌埠市和安庆市枞阳县开展了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与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两地开展财政监督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蚌埠市财政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刚民同志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由监督检查局邓衍传同志担任主任。枞阳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田辉同志亲自挂帅,由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监督检查局局长陈旭升同志担任主任,同时集中力量和时间在县直各部门进行广泛宣传,使大家共同认识到实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是公共财政体制下实现财政管理职能、规范财政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财政监督工作适应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的客观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为两地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蚌埠市财政局制定了《蚌埠市财政监督改革试点方案》;枞阳县政府印发了《枞阳县财政监督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并修订了财政对内对外监督检查办法,规范了财政监督管理行为,明确了财政内部分工和相关职责,初步建立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相分离的财政管理体制,形成了日常财政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监控为主线、事后检查为补充的财政监督新模式。
  3、贴紧财政管理,找准工作切入点。根据当前财政管理与改革发展的要求,以预算分配和预算执行为工作切入点,正确把握工作定位,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和目标,对财政收支管理行为在程序、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实施监控。一是在预算编制工作中加强监督、规范程序和行为。蚌埠市财政局成立了党组直接领导的、由局行政班子成员和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编制审查委员会”,听取各业务科室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情况、审定预算编制原则和方式方法,并实行备案制度。枞阳县监督检查局作为财政局“预算编制和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财政预算编制分配原则和工作方案的草拟和制定,列席并参与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县财政预算编制与分配原则方案的审定。同时,每年在预算报送人大审定前,抽取部分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今年初,枞阳县财政监督局对县卫生系统34个预算单位2003-2004年度部门预算进行了重点抽查,共审出年初多安排预算经费和年中多追加经费148万元,有效地发挥了财政监督纠偏职能作用,保证了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二是强化预算执行的监督。蚌埠市财政监督检查局,一方面实现了与市财政支付中心的计算机联网,通过对预算执行部门拨出资金的计划额度、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用款进度、拨付方向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不定期地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信息;另一方面与局监察室配合,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每一项较大规模具体采购项目实施监督,通过参与采购计划的实施,检查政府采购中心标书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以及招标程序、合同签订及履行、资金拨付等环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枞阳县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了“财政监督岗”,该岗位人员与监督检查局签订了“岗位责任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负责对核算中心、国库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资金逐笔进行审查,以确保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在审批手续和拨付程序上的合法和合规。三是加强财政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枞阳县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联合国库部门对国税、地税部门本级收入征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土地、房产等委托代征部门契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6月份共查出漏征契税71万元,目前正组织收缴入库。蚌埠市财政局也着手开展此类监督检查。

  二、试点工作初步成效和经验
  一年来,两地通过工作实践,创新了制度,改进了工作方式方法,初步实现了财政监督职能的转变,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1、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整合了财政监督资源。财政监督职能的转变和制度的创新,加强了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了财政内部工作关系,有效地发挥了财政监督机构在对内、对外监督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基本实现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相分离,明晰了职责,从机制上为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
  2、强化监督制衡制度,提高了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编制,打破了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财政预算模式,增强了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按照“分权制衡”的现代管理理念,通过对财政资金分配、预算编制过程的监督,较大程度上减少了预算编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体现了民主理财的要求,增强了财政分配行为的公正、公开、透明,从制度上保障了财政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严格预算执行监管,有力地保证了财政性资金运行的安全和高效。将监督关口前移至预算执行、资金运行的审批和拨付环节,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监督,使财政资金的流向、流程、流效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及时反馈,进一步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增强了资金调控能力,有效地发挥了财政监督的预警和纠偏功能,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风险,有力地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和高效。
  4、加强对财政收入的再监督,促进了征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加强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有效地纠正了收入征管部门在收入征管过程中越权减免、缓征、应征不征或隐瞒、截留、侵占、拖欠财政收入,擅自改变预算级次、违规退库、滥提手续费,以及国库部门延解、占压财政收入等违规违纪行为,增强了财政管理的手段和调控能力,进一步强化了财政收入征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征管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安全、及时、准确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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