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2004]12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金融企业收到税务部门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应按照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计入“营业收入一手续费收入”。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二、国有金融企业在机构改革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内退职工因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在“工资”科目中列支;离退休职工的补偿性费用支出应在“业务管理费一劳动保险费”列支;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三、国有金融企业缴纳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应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监管费”子科目列支。

  四、国家给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风险补偿金,银行应计入“营业收入一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收入”。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派驻债转股企业的董监事或兼职董监事,因履行董监事职责而从债转股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津贴、车马费等,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2004年11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