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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4]房4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2004-12-01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执行。

  三、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继续按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5]费字173号)规定执行,即收费标准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的每页(16开)为0.35元。

  四、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六、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2004年12月1日以前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3]房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表 (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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