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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评[200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国资)局(办),省直有关部门,省直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金融办:
  为做好2004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2004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上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的填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依据各境外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布置和组织工作。

  三、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2004年度境外企业类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按照下发统一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的具体要求,以200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并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2004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折合成美元时,以2004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记账本位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五、本套报表为境外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省属各部门、企业应在对所属境外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基础上,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和外金金融处各一份。地方财政(国资)局(办)应在收集、汇总和审核无误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在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套报表的同时,抄送省国资委备案。地方国有境外企业应将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国资部门。具体上报内容为:
  (一)汇总会计报表(金额单位为“千美元”),应当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主表、附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顺序装订,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合并或汇总范围,本年户数变动情况及原因;
  2、境外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3、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4、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5、境外企业资产质量的简要分析,如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等;
  6、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如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对外提供担保、涉及未决诉讼和仲裁、财产抵押、超过授权经营范围的风险性业务等;
  7、境外企业驻在国(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纳税调整情况;
  8、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反映的其他问题。
  (四)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软盘(金额单位为“美元”)。

  六、《2004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省直各部门、企业、各市财政(国资)局(办)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联系。

附件:(略)
1、2004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04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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