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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4]2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5 | 生效日期:2004-11-05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以来,增强了收费管理的透明度,规范了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保证了中小学校收费收入及时返还到位,保障了中小学教学的正常运转,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中小学校的认可。为使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更切合各地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适当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的下放范围。继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下放给广州、深圳2市后,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教育收费标准的审批权下放给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6市人民政府。上述8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体制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市定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即上述8市中小学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除上述8市外,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3市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由现行的“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改为 “省定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即上述13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允许浮动的幅度内,经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13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基准标准和浮动幅度见附表1、2。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政策,各地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要保持基本稳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即借读生统一按普通生收取书杂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赞助作为入学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教育优先”和“基础教育办学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各市人民政府要从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民族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严审批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二、三类地区小学书杂费基准标准及浮动幅度表(略)
附件2:广东省二、三类地区初中书杂费基准标准及浮动幅度表(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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