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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加强三峡库区船舶垃圾处理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4]242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2004-11-04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环保总局关于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方案的通知》(国函〔2003〕137号)精神,加快船舶垃圾处理步伐,提高船舶垃圾收集率和处理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长江水域环境,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船舶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有关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交通部、建设部、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97年第17号令)的有关精神,明确各部门对船舶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船舶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管理力度。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市容环卫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船舶垃圾的接收工作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船公司)承担;船舶垃圾转运处理工作由市容环卫部门所属的环卫企业(单位)承担,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处理企业,以降低处理成本。对船舶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监管,以加大船舶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力度,减少环境污染。
凡从事船舶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船舶垃圾运往当地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单位在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各环节之间应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时妥善处理船舶垃圾。对达不到服务要求和处理标准,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的,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限期改正。

  二、全面实施船舶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船舶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船舶垃圾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船舶垃圾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船舶垃圾收集、中转、运输、贮存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船舶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确保船舶垃圾处理费足额收缴
船舶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货船产生的垃圾,按货船总吨位计收;对客船产生的垃圾,按乘客定额计收;趸船、工程船等其他非运输类船舶按总吨位计收。船舶垃圾处理费由垃圾接收单位向产生船舶垃圾的单位收取,船舶垃圾转运处理费用由垃圾接收单位向转运处理单位支付。船舶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为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缴,可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收取。对货船可按航次收取,对客船可按日收取,对趸船、工程船等其他非运输类船舶可按周收取。垃圾接收单位也可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与船主签订协议,按协议方式收取。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应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全面实行船舶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应取消与船舶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航运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湖北、重庆两省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今年年底前,两省市应将三峡库区船舶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交通部
200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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