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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办字[2004]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6 | 生效日期:2004-11-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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