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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政发[2004]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2004-11-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县(市)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实行财政收入超收奖励。

  一、县(市)分成收入超收奖励  当县(市)分成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30%给予奖励;增长在20%以上至25%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40%给予奖励;增长在25%以上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各区市级分享收入超收奖励  各区的市级分享收入比上年(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按超收额的50%给予奖励,市级分享收入不包括市统筹部分。

  三、各区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  对辖区内有未下放市级企业的区,其市级固定收入超收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区级分享比例低于65%的区,其奖励额与该区市级分享收入增幅挂钩。

  四、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超收个人奖励  按200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占体制上解额的平均比例,调整计算各县(市)、区上台阶奖基数,其中市本级、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及原实行收入全留政策的特定区,按其他县(市)、区平均水平核定基数,并在以后年度按各自分成(共享)收入增长率同比增长。特定区的奖励资金由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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