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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贴息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浦经贸工字[2004]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2004-11-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推动浦东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配套建设,根据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注册、经营,且上缴税收能形成浦东新区地方财力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享受专项贴息政策,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技改项目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利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改造的项目;
  (二)通过新增生产流水线和关键设备,实现生产链上、下环节的延伸、配套的项目;
  (三)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而配套进行的迁建项目。

  第三条 浦东新区技改项目专项贴息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贴息”)在浦东新区扶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安排专项贴息的技改项目范围是: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
  (二)属于浦东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新区重大产业配套的项目;
  (三)解决就业显著的项目。

  第五条 浦东新区经贸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改项目专项贴息管理工作。经贸局负责申请贴息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工作,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专项贴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项目管理规范,财务信用等级合格,其中A类企业优先。
  (三)技改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持有浦东新区经贸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银行贷款增加幅度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计划贷款额的10%;
  (五)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土建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六)贷款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相一致,贷款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相符合,银行贷款按规定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且已与银行结清贷款利息。

  第七条 技改项目专项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技改项目专项贴息执行下列标准:
  (一)贴息适用利率按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实际利率与贴息年度银行公布的年基准利率孰低原则计算。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家评审得分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对企业财务信用核查结果,确定下列贴息标准:
  评审得分范围 财务信用等级 贴息比例
  85分以上(含85分) B以上(含B) 80%
  80~85分(含80分) C以上(含C) 70%
  75~80分(含75分) C以上(含C) 60%
  70~75分(含70分) C以上(含C) 50%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贴息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上应当加盖企业印章):
  (一)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项目申请表》(可以从www.pdjm.gov.cn网上下载);
  (三)技改项目投资内容明细表及其相关发票和记帐凭证;
  (四)技改项目银行贷款、付息情况明细表以及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单、结息单;
  (五)技改项目贴息申请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第十条 新区经贸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20日内进行审核。新区经贸局负责审核第六条第一、三项、第九条第一、二项内容;新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第六条第二、四、五六项,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内容。
  经审核同意的,列入评审备选项目库;经审核不同意的,由新区经贸局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新区经贸局应当委托建有专家库的专业中介机构,聘请3-4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列入评审备选项目库的技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评审会一般在每年5月、10月各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新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根据财务审核及专家评审结果,按贴息标准确定贴息比例,由新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十三条 新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对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技改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如申请单位发生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情况,将取消其享受技改项目专项贴息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浦东新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浦经贸工字[2000]第45号2000 年6月9日发布)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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