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是指与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委初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市属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向上述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扣除并划拨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民办和行业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由各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将资金划入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五、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

  六、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并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

  七、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八、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九、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十、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

  十一、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十二、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并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同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十三、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同时抄报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并向高校通报。

  十四、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2004年11月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