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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人考[2004]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资产评估和资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资产管理人员的评估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以实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社会化的资产评估管理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开展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公布《上海市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http://www.spta.gov.cn)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hgzw.gov.cn)上可供下载。
附件:上海市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
200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价值参考和监督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评估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人员,以及对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实施评价的人员等。
第三条 上海市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标准、组建考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确定水平标准等工作。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负责编写培训纲要、培训教材、组织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认证内容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基本理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评估管理实务等方面。认证可采用考试形式。
第五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需热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遵守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对于工作业绩较突出者,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参加上海市资产评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共同用印的《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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