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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收入结构和收费方式调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卫规财发[2004]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2004-11-10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准确、客观、全面了解医疗服务收入情况,向本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医疗服务收入的管理信息,以改进经营管理,创造最佳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疗服务收入结构和收费方式的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承担医疗服务(含健康体检)职能并直接收取相关服务收入的医疗卫生单位。调查起止时间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涉及的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在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下,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床位收入、护理收入、健康体检收入和其他收入;按收费方式分现金结算、银行结算、医疗保险结算和其他结算方式。
  本次调查,重点了解医疗服务收入的类别、结构比例及增减幅度;现金结算量大小和变化趋势;医疗保险结算收入占医疗服务总收入比例、增减变化及结付情况;收费机构的人员配备及其基本成本情况;结算手段的基本情况等。详细内容见附表一:医疗收入结构调查表;附表二:收费方式调查表;附表三:收费管理情况调查表。

  三、调查步骤和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主管领导负责,指定主要负责部门,客观、准确地收集、统计、填报相关附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单位盖章后,市属单位于11月26日前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405室,区属、街道(镇)单位报各区卫生局,各区卫生局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规划财务处405室。调查完成后,各单位和各区卫生局要对本单位和本区的调查结果进行专项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单位领导并于12月5日前抄送我局。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数据审核和过程监督。调查过程中我局业务处室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不再另外发审计通知书)。务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负责,主动配合,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表:
      1.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调查表(略)
  2.收费方式调查表(略)
  3.收费管理情况调查表(略)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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