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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行政[2004]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5 | 生效日期:2004-11-05 |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未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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