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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海政[2004]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8 | 生效日期:2004-11-08 |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
根据《2004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主要内容与评分标准》(闽计生委[2004]18号文)“确保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落实”中关于“按当地标准提高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扎户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将我区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扎户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本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补助对象经镇、场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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