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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发改[2004]18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2004-09-22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过程中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强制性服务收费。

  二、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收费。

  三、本市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过程中发放的证书、证明不收费。

  四、为养猪户、经营户提供的各项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五、对于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和本市规定乱收费的,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转监察机关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281号令)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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