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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4]6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2004-09-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支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劳社部函〔2004〕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承担职业技能标准制度、题库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事务,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同意你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及每人次4元标准对地方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不再另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支持费。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成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1款“劳动保障行政性收费收入”,支出由财政部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

  三、你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同时,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200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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