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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企)[2004]17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2004-09-1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4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4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邮电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十二类企业。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4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地区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公司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2004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七、中央各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细致组织层层会审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上报要求如下:
  (一)《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的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前。其中: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地方国有企业应将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中央各部门上报内容包括:1、2004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中央管理企业上报内容包括:1、2004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要求见附件6)、会计报表附注(具体要求见附件5)、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主要指标变动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报内容包括:1、2004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五)中央各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企业、本地区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中央各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汇总计算机数据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基层分户计算机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凡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中央各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各地方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来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05年3月中旬至4月下旬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中央各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各地方的决算工作质量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中央各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各地方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财政部
200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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