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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政发[2004]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5 | 生效日期:2004-09-15 |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04]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4]7号)精神,我市将在2004年9月份对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8月31日。
单位清查工作由长沙高新区及各区、县(市)、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届时,普查人员将佩挂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公务。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普查人员要依法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市人民政府 86661288666126
长沙高新区 8995342
芙蓉区4683206
天心区5899631
岳麓区8883301
开福区4558091
雨花区5880308
长沙县40125114011027
望城县8065780
宁乡县7881585
浏阳市36611293618094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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