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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4]1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23 | 生效日期:2004-09-23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性文件报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性文件报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的,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权力和行政措施保证其实施,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通常称规定、办法等,不称“条例”。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范围内、时间内普遍适用。
(四)符合“总揽全局,主动协调,部门负责,服务基层”的要求,不得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片面强调局部或部门的利益,忽视和损害全局利益。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为主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起草;或由为主的部门负责起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必要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调;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仍不一致的,由市政府分管起草部门工作的副市长协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并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内容比较简单的,可不分章。
总则部分,应写明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分则部分,应写明权利义务、奖励惩罚等;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同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文字简明、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含义不清或有歧义的名词概念。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结束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批。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填写《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工作单》,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同时报送草案文件十份、起草部门的送审报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草案电子文本及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十条 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转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结构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内容是否合理、适当;
(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结规范性文件后,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由原起草部门重新修改;
(二)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违反制定程序或其它不宜由法制办处理的的,发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四)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第一至三款问题,且内容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转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五日内审结。下列情况除外: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第一至三款的;
(二)起草机关未报送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分别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条文本身需明确界限或需作出补充规定的,按本规定程序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解释;部门之间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发布。
第十五条 凡需人民群众都知道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公开发布,《阜康之窗》应全文刊载,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应发布消息。
第十六条 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印制文本、供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金融、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和批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清理一次,编辑成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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