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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桂财教[2004]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6 | 生效日期:2004-10-01 |
有关科研院所:
为规范和加强对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用款单位的工作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共同制定了《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费归口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转制为企业的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2004年、2005年自治区财政科学支出预算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和下达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精神,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项目,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1.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项目预算书
申报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来源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上述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形成的各项支出。
4.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项资金实行备选项目库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滚动调整。
(四)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备选项目库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分别对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五)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并下达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
(六)经批准的项目和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科研院所要按照项目计划,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科研院所应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并做好项目清理决算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科研院所管理并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各科研院所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科研院所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科研院所应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各科研院所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资金收支决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04〕64号)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研院所以后项目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由于管理松散,导致项目失败或造成专项资金浪费的,以及有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超过一年未能实施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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