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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会[200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6 | 生效日期:2004-09-16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配合我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开展,经商省教育厅同意,现就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及时限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含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专业,下同)专业学历者,自毕业之日两年内(含两年)可到工作或居住地的财政机关指定的地点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申领的,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根据我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实际情况,2000年7月以后至2002年毕业的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日期截止为2004年12月31日。
二、毕业证书的确认
为了保证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能顺利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防止使用假学历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应严格把守毕业证书确认的关口,堵塞冒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漏洞。具体确认规定如下:
1、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专业学历的认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确认。
2、省内中专会计类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学历认证工作,由发证机关集中毕业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省教育厅统一确认,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毕业证原件退还申请人。凡假证省教育厅一律没收并通知发证机关记录在案。
3、外省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学历认证,应由该省教育厅出具确认证明。
4、外籍人员中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者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专业学历认证工作,由发证机关校验其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申领地点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者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论其户籍和毕业院校在何地,均应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申领。
2、临时聘用人员视同聘用单位的职工,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申领。
3、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申领。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网络在《湖南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输大中专会计类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数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统一编号,由当地发证机关发放证书。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大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并将办理程序,交验资料,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在办证地点公示,方便群众优化服务。
湖南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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