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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办字[2004]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29 | 生效日期:2004-09-2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面清理登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废除违法和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加大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核监督力度,规范部门统计报表表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统计项目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举报制度。
二、认真执行调查项目审批及备案制度。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第4号令)的要求,凡在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应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超出本系统的,应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备案,与其他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得向基层布置。
三、科学制定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的标准和分类,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设计,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同意后使用。
四、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工作职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充分发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社会经济信息主渠道作用,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出的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调查整理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有关统计、财务、业务资料。为保证数据资料的一致性,对涉及全局性的总量数据和与其他部门有交叉、重复的数据,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统计体系。要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动态的部门或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部门工作,更好地为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五、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各部门要设立或指定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负责人,加强统计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手段的现代化,建立建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全面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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