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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2004-08-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报表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这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是企事业单位以及部分民营企业,其中省本级检查10户企事业单位。各市、县(市区)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由各地自行确定,8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备案。会计报表稽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共稽核15户行政、企事业单位。

  二、检查时间
  (一)工作布置与时间安排。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8月上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布置,并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工作总结与汇总。各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县(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材料和相关报表,并对本市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10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附软盘)上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三、检查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10号)的规定执行,主要检查各单位2003年度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其内容包括: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或相关企、事业单位。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工作。
  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实际需要,检查工作可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参加。选聘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聘用注册会计师的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检查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和实施,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检查工作程序要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各项专业知识。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四)检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法,全面如实地反映检查情况。同时要注意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对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要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对处理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五)检查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对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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