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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2004]13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2004-09-01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中外各方的长期利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的通知》(财企[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04年09月01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181号)下发以后,有些地方、企业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股东分红不明确,在执行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稳健发展,维护中外各方的长期利益,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连同尚未摊销转入利润的资产评估增值余额,不再用于股东分红,全部转作资本公积金。
在《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181号)下发执行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已将以前年度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转作利润并已分配的,不再追溯调整。

  二、中外各方股东依法有权要求企业分配利润,但在决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充分协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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