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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4]19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07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护我市地热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附件: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4年9月7日
二、其他有关规定
(一)实行地热采暖尾水回灌的,按回灌量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
(二)定点便民浴池按一类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定点便民浴池由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三)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梯级利用地热进行采暖和洗浴、公共娱乐经营的,在采暖期采暖用热按照相应的第三类收费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在非供暖期,对外经营的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的地热与其他用途所使用的地热应分类装表计量收费,没有单独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照第四类收费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土资源局持本通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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