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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必需费用倒求法”定税、实施精细化管理——东莞市地税局石龙分局加强个体户管理的措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2016-12-11
 

  一、基本情况
  目前,分局管辖4560多户个体工商户,户数占税务登记户数的87%。可见,个体户的征管水平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而提高征管质量的关键是定税问题,分局领导从挖掘税源和规范管理两个角度着手,采取“必需费用倒求法”,经过一年多来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必需费用倒求法”的操作方法为:以该个体户维持经营的必需费用(如场地租金、水电费、电话费、工资、社保费、交通工具费用等)支出为依据,除以其所属行业的毛利率,算出保本销售额(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按照市局制定的带征率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体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其中各行业的“毛利率”是参照前述《通知》中有关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而确定。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分局为顺利推行 “必需费用倒求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组织全面调查,取得基础数据
  1999年6月至8月,分局对石龙地区所有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丈量经营场所(铺位、厂房、仓库、写字楼等)的营业面积;2、点算从业人数;3、清点自有自用车辆及设备数,对从事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的,还当场点算桌、椅、包厢房间数目等。上述数据都将作为个体定税的基础数据。经过这次大规模的调查、丈量后,分局掌握了大部分个体户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着手实施“必需费用倒求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以后,仅对新开业、变更业户进行调查、丈量。另外,从去年4月份起,分局对石龙地区几个大的集贸市场共349户的个体户也采用了“必需费用倒求法”定税,并由商贸市场管理机构向分局提供个体户经营场所的面积。
  (二)进行典型测算,确定定税参数
  分局分行业选取多户典型个体户,到供电、供水、电信部门了解每户的电费、水费及电话费,对个体工商户月均单位营业面积的水、电费及电话费进行专项的调查、测算,掌握其单位营业面积的各项必需费用情况。同时,利用与特邀税务监察员召开座谈会的机会,就有关铺位、厂房计税租金的核定问题向特邀税务监察员们征询意见。另外,还通过向社保分局及账册健全的企业了解情况,掌握个人参保的缴费标准及各类型车辆每月的费用支出情况。调查所得的数据,将作为定税的参数。目前,分局确定的定税参数有:单位营业面积的计税租金、单位营业面积的费用支出(主要是水费、电费、电话费)、车辆费用支出、单位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单位从业人员的社保费支出等几项。
  (三)设计统计表格,完成初步测算
  结合“必需费用倒求法”的实施,分局设计出一套专门测算个体户纳税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调查测算表》(下简称《测算表》,详见附件)。各项实地调查的数据,如经营面积、从业人员,车辆数目等,一经输入《测算表》,即可由计算机按照预先设定的定税参数自动计算出个体户的经营必需费用总额、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等。
  (四)坚持集体审议,调整平衡税负
  通过集体审议,分局定期对同行业、同路段的个体税负进行平衡:一是对低税负的要向上调整,将原来纳税定额偏低的,逐步调整到与同行业的其他个体户看齐。二是视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大小,对税负进行平衡。因为去年第三季度前《测算表》测算出的纳税定额,只考虑了个体户的经营面积、车辆数目及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而没有考虑设备台数,桌、椅、房间数目,因此,对同行业之间设备台数较多的工业个体户,及台、桌、椅、房间较多的饮食、服务业个体户,税额要相对调整幅度高些。
  “必需费用倒求法”实施后,主要成效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挖掘了新的税源增长点。 目前,分局管理有4560多户个体户,采用这种定税方法的共有3493户,占所有个体户的76.6%。该办法从2000年开始施行,税收逐年稳步增长。
  二是促进个体定税的合理、公平,消除了纳税人的误会,减少了征纳双力的争议。实施该办法时,由于税负大幅度提高,许多个体户不理解,也一度引起争议,但当他们得知该办法的操作程序和测算数据基础,也很快消除了误会,按定税额交税。现在所有个体户的纳税定额,在《测算表》中一目了然,既方便分局各股室同志进行集体审议,又提高了分局内部执法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定税阳光操作,加强了内部监督力度,减少执法随意性。
  三是加快定税的集体审议速度,提高工作效率。现在,除了新开业及个别要求税额调整的个体户须每月进行税额核定的集体审议外,分局每半年对个体定税进行一次集体审议,审议过程基本可控制在一、两个工作日甚至半天内完成。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
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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